毕竟.…如果有异议,那么就需要对于该证据进行鉴定完证据再重新庭审。

对于他们一方更加的不利。

对于审判长要求继续庭审,苏白也没有任何异议。

这场官司主要目的还是行政庭审。

证据需要经过物证局的勘察和检验,才能够确定是否是真假。

再说回来.…这场庭审,也不能以证据伪造对于相关人员进行判处。

不过.…

有了这个证据,后续的事情好解决多了。

呼.…

苏白深吸口气,等待着庭审的继续进行。

在得到双方都没有异议后,紧接着,彭光亮继续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关于原告方控告你方懈怠不作为。”

“你方还有没有什么其他需要陈述的观点?”

余言看着一旁工商管理的工作人员。

这个案子根据他的了解,以及现实中的对应情况。

如果控告不作为,的确是有不作为的情况。

可是作为行政部门。

这场官司又是进行公开审理。

他能直接承认吗?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他肯定需要从某一方面来证实自己一方没有不作为的行为。

在这一点上,委托部门已经向余言强调了,不能败诉。

以及不能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审判长的提问,余言继续陈述:

“对于原告方的诉讼申请和其控告以及反驳。”

“我方均不认同。”

“刚才我方提交的证据被原告方质疑,庭审不予采纳,暂时不论。”

“可是在整个过程当中,我方作为管理部门,还是有着其他行动的。”

“例如说:通知大发超市进行相关性的整改。”

“这是不是我方做出来的行为?”

“如果我方不作为,那么我方做的这种行为称作什么?”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原告方控告的事实并不成立!”

啧啧.…

硬辩是吧?

从这场庭审来看,被告方无论怎么陈述,都非常的无力。

最多只能够减轻一部分的不良影响。

但实际上摆脱不了不作为的情况。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刚才苏白陈述的已经很清楚了。

作不作为的条件并不是被告方所阐述的,行动了就是作为了。

而是要从投诉人的角度进行出发,来确定投诉的结果有没有进行落实。

或者是通过调查发现,投诉是否真实,以及有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相关的答复。

说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投诉的内容不符合真实情况。

作为相关的行政部门,完全可以不进行处理。

可是如果投诉的内容是真实发生的。

并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那么该管辖部门,就应当对于相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落实。

未落实到位的,就属于不作为情况。

依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