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

与“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投诉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还包括可能会被通报批评,进行相应的行政赔偿等责任。

对于其主体有一定的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这是对于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当然,其中还包括主体单位是否属于行政单位等一系列事实条件。

以上被告方都属于其要件,这一点没有任何的异议。

所以.…

被告的几方,有做到履行的义务吗?

没有!

完全没有进行法律法规对于大发超市进行处罚,那就是没有行使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等同于说不作为。

而不是余言所陈述的,我行动了就代表我作为了。

法律上不是这么规定的。

因为如果按照这种规定来讲。

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完全可以拖沓,不受任何的约束!

总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完全是在消除影响和责任问题。

不代表着拥有作为的行为。

苏白看向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开口:

“从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表述来看。”

“其陈述的内容完全不属于法律,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规定条件。”

“所以我方申请对于被告方单位的行为。”

“进行判定!”

关于这个问题,苏白不想再过多的进行陈述。

因为没有意义.…

对方扯的这些乱七八糟的,已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了。

所以直接要求审判长进行判定就好了。

而另一边。

审判台席位上,判与不判,这件事情让彭光亮陷入到了为难。

如果按照原告的说法,那么被告的四个相关单位。

都可以判定为懈怠不作为。

能判嘛?

彭光亮微微皱眉,只觉得这场庭审显得过于为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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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章 各方抗议,庭审直接炸了

对于本次庭审而言。

难点一直都不是,在法庭上,如何进行辩诉,或者说在本次庭审上如何进行判定。

因为从事实认证的角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而言。

被告方工商,卫生,食品,复议部门有没有不作为的行为?

在行政法中的相关规定,不作为的规定是,不处理和拖延处理,以及不给予回应。

这都是相关法律赋予不作为的规定解释。

被告方这四个相关部门,肯定有不作为的情况。

通过相关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其他的先不说。

被告方相关部门,已经涉及到了没有按照投诉人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大发超市,和针对复议事实进行跟进处理。

先从第一个工商来讲,显然有这种行为。

从余言的答辩中就能很清楚的看到这一点。

为什么这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