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对于苏白提出来的情节问题,公诉人有一定的异议,并且客观的指出来了,其中的问题。
“审判长.…”
“关于情节是否严重这一判定,检方认为不应该只从有无对较多的特殊群体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来考虑这件事情。”
“上诉人委托律师提出来的这一观点,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观点。”
“关于本案,检方认为有着不同的角度。”
“有无对购买人群身体上造成伤害,来判定情节是否严重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则是针对购买群体的规模。”
“在本案当中,林勇销售代购了两年的时间,根据调查出来的人群高达2000人。”
“传播面非常广,并且销售次数非常大,销售金额很高。”
“从这一方面,检方认为可以达到一定的情节较重的情况。”
“以上就是检方的看法。”
这一次公诉人的陈述,是非常具有客观性的。
并没有从主观或者是因为自己的情感因素,来对本次控告有所偏袒。
公诉人对于林勇的行为也非常的敬佩。
可是,从另一方面来讲,法律就是法律。
按照相关法律进行控告,这一点没有任何的异议,这也是作为公诉人的职责。
听完公诉人的陈述,段清水继续让控告方开始陈述。
“控告方对于上述方所提出来的认为情节判定较重,有没有其他异议?”
“有的,审判长。”
张远当即表态开口。
他和方奇两个人在第一次判定的时候就出现了失误。
让庭审陷入到了对于控告方不利的局面。
也不能说对控高方不利,只是没有达到委托人所要求的情况。
而这一次的判定,则关乎着刑期的上下限。
是一次非常重要的判定,两人根本不敢有任何的懈怠。
要不然.…大客户可就跑了!
刚才公诉人已经从销售范围和销售金额进行了陈述。
那么作为控告方,去控告情节严重就需要对正版药和盗版药的差距进行描述。
当然也可以从对正版药的损失上进行描述。
不过关于损失,那是民事赔偿的范围责任之内与刑事责任无关。
所以这种情况他们补充的话,只能补充盗版药品对身体的危害。
这一次由张远进行陈述,张远微微抬头看向审判台席位,然后开口:
“审判长,基于我方提交的证据已经表明,正版药和盗版药对人身体危害程度不同。”
“盗版药会加重对于慢性白血病患者的并发症。”
“大大增加了并发症爆发的可能性,会对病人产生危害。”
“这种潜在的危害是盗版药所具备的.…而正版要大大减少了这种情况。”
“上诉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并没有对病人产生太大的身体危害,那是因为暂时还没有凸显出来盗版药的危害程度。”
“这种情况是具有偶然的。”
“但同时也蕴含着极大的潜在威胁.…”
“我方详情审判长能够从这一方面来进行考虑。”
张远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审判长又看向了上诉方席位。
此时,苏白在面对公诉人的陈述以及张远的陈述,并没有太多的意外。
因为公诉人的陈述和张远的陈述都是从一审的相关判定中来突出判定的要点。
的确.…
按照公诉人的陈述,判定情节是否属于较轻还是较重,需要从多方面来进行考虑。
或者说.…需要考虑到销售人群和销售金额。
但是这有一个前提!
那就是在一审判定中,是以牟利为主观目的来进行的判决,所以需要考虑到销售金额和销售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