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6 连带责任(2 / 2)

豪门叛妻 顾盼琼依 3132 字 1个月前

“爷爷,你要和丁大伯一起告温氏集团?”唐珈叶没想到事态突然发展到这一步。

好象丁大伯与爷爷两个人和萧来福签的那份不向温氏集团追究责任的协议还

爷爷正气着呢,一挥手,“告是肯定的,这事你别管,时间不早了,赶紧上班去。”

出来后经过丁大伯病房,刚好碰到丁大妈送一名戴眼镜的中年男人出来,看样子好象是律师。

丁大妈也热情,把律师介绍给唐珈叶,唐珈叶不由问律师,“几天前丁大伯和我爷爷两个人与萧来福签了一份不再向温氏集团追究责任的协议,我想既然萧来福有这个一次赔偿协议在手,这官司会不会打不赢?”

律师扶扶眼镜,做出最专业的讲解,“是这样的唐小姐,据我了解本案是一起因建设工程事故引起的民工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温氏集团如果称萧来福是代表该公司与丁大川、你爷爷签订的这份协议,但协议中并没有温氏集团的签字、盖章,萧来福也没有温氏集团给他的授权委托书。因此,包工头萧来福与丁大川,你爷爷之间的协议,对温氏集团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温氏集团对丁大川和你爷爷的损害赔偿,仍然要承担连带责任。”

唐珈听到这里懂了,正准备再问问题,律师却滔滔不绝起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我国法律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根据以上规定,由于包工头萧来福并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因此虽然民工丁大川是由包工头萧来福聘用,但用工责任最后还是要由温氏集团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