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7章(2 / 2)

鹿云的意思, 他似乎给她寄过邮件, 里面留有能证明鹿云才是《一百零一次死亡》的真正原作者的证据。

毕竟这不是夙成文第一次将别人的点子甚至作品挪到自己名下了,为了应付由此可能引发的版权官司, 夙大导演也是仔细了解过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的。

就目前的版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言,对某作品的作者认证基本上是比较宽松的,有原始文档差不多就可以证明是自己的了。

但假如某个作品的作者有争议的话,就需要提起诉讼的一方自证了――比如说提供手稿、原始图或者时间戳公证等等, 当然最有效的还是去进行作品登记。

不过夙成文很清楚, 当年的鹿云对他毫不设防,更没有进行作品登记的意识, 他能提供的证据很可能仅仅只有一个原始文档而已。

原本夙成文是不太怕这个的。

毕竟他现在可是要人有人要钱有钱的大导演,专门养了一帮精研版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律师替他处理各种纠纷。

夙大导演以前就没少和别人对簿公堂――其中当然也包括了云深不知处――官司打过七八次,从来没输过!

所以他在盗用对方的创意时就压根儿没在怕的,觉得最多也不过旧事重演一遍而已。

然而现在,鹿云冷不丁提起了早就离职的秦红叶,还提到了自己给她发过邮件。

如果有邮件的话,那么性质就不一样了。

在进行作者认定时,法院对于纸质邮件的收发邮戳是很认可的。

若不是纸质而是电子邮件,只要原始邮件还保留在对方的邮箱里,这个证据同样也是可靠且强有力的。

通常来说,很少有人会把一封邮件留上整十年。

但秦红叶是鹿云的铁杆粉丝,说不准还真会把偶像的邮件当传家宝那样精心保存,十年不删也说不定……

……

当然了,即便鹿云真要对他提起诉讼,而这次他的常胜团队也终于要折戟沉沙,法院最多也不过能认定两部作品实质性相似――那就是侵害改编权,最多判他赔一笔钱。

对于现在功成名就,随随便便拍部电影票房都能过十亿的夙大导演来说,那点儿赔偿金毛毛雨都不算,他就当是施舍叫花子了。

最重要的是,这个诉讼流程会很长。

虽然理论上一审六个月,上诉三个月,但实际上这种并不着急的知识产权纠纷打起官司来你来我往,九个月基本没可能搞得定。

就夙成文自己从前的经验,还有其他同行的案例来看,前前后后折腾了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并不在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