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3 / 3)

鄞人杨自惩,初为县吏,存心仁厚,守法公平。时县宰严肃,偶挞一囚,血流满前,而怒犹未息,杨跪而宽解之。宰曰:“怎奈此人越法悖理,不由人不怒。”自惩叩首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哀矜勿喜①。喜且不可,而况怒乎?”宰为之霁颜②。

【注释】

①哀矜:哀怜,怜悯。《论语·子张》:“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即,你如果审理出犯罪者的真情,应该怜悯他们,而不要居功自喜。

②霁(jì)颜:敛威怒之貌,变为和颜悦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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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鄞县人杨自惩,最初做一名县吏,心地仁厚,处事以法为原则且公正无私。当时的县令非常严厉,有一次鞭打一名囚犯,打得囚犯浑身是血,但县令的怒气还没有消散,杨自惩跪下为囚犯求情,也为县令缓解怒气。县令说:“只是这个人触犯法律违背天理,不由得人不生气。”杨自惩叩头说:“如果在上位的人离开了正道,百姓早就离心离德了。如果查清他们犯罪的实情,就应当怜悯他们,而不要高兴。高兴尚且不可以,更何况发怒呢?”县令听了之后,脸色便缓和了许多。

【点评】

鄞县人杨自惩,最初做一名县吏,心地仁厚,公正无私。当时的县令非常严厉。有一次鞭打一名囚犯,致使血肉模糊,血流不止,但他仍然怒气未消。面对犯罪的囚犯,县令难以遏制内心的愤怒,对其施以重刑,以示惩戒。但相对于刑法,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儒家学说更注重德治。孔子曾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杨自惩看到鞭打囚犯的血腥场面,于心不忍,跪倒在地替囚犯求情,为县令宽舒愤怒。县令说:“此人违背法律天理,让人无法不生气。”杨自惩叩首说:“在上位的人离开了正道,百姓早就离心离德了。如果能弄清他们的实情,就应当怜悯他们,而不要自鸣得意。欣喜尚且不可以,更何况发怒呢?”杨自惩借用《论语》中曾子之言劝解县令,百姓之所以有犯法行为,可能是因为上层统治者的政策措施有了偏差,其中必有隐情。没有谁愿意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将自己置于不利地位的。对于他们要有怜悯之心,得知案件的实情后,就应该哀其不幸。县令听后,神情马上缓和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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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甚贫,馈遗一无所取①。遇囚人乏粮,常多方以济之。一日,有新囚数人待哺,家又缺米,给囚则家人无食,自顾则囚人堪悯。与其妇商之。

妇曰:“囚从何来?”

曰:“自杭而来。沿路忍饥,菜色可掬。”

因撤己之米,煮粥以食囚。后生二子,长曰守陈②,次曰守址③,为南北吏部侍郎④。长孙为刑部侍郎⑤,次孙为四川廉宪⑥,又俱为名臣。今楚亭德政⑦,亦其裔也。

【注释】

①馈(kuì)遗:馈赠,赠与。《史记·孝武本纪》:“人闻其能使物及不死,更馈遗之,常余金钱帛衣食。”

②守陈:即杨守陈(14251489),字维新,号镜川,一作晋庵,浙江鄞县人。景泰二年(1451)进士,授编修,成化时历侍讲、侍讲学士,编《文华大训》,弘治初年,擢吏部右侍郎,修《宪宗实录》充副总裁。有《杨文懿全集》。

③守址:即杨守址(14361512),字维立,号碧川。成化年间中乡试第一(解元),成化十四年(1478)登戊戌科一甲第二名进士(榜眼),授翰林院编修,官翰林院侍读学士,南京吏部右侍郎。后诏加吏部尚书致仕,曾任《大明会典》副总裁,人称“杨太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