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章(2 / 2)

所犯罪名成立。本院根据被告人许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平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当庭宣判,书面判决将于5日内向被告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许平一个人戴着手铐坐在窗边的长椅上,等待法警把他押上去看守所的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