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是庙,庵是庵。因为贾府事败,有一些人暂时居住在庵中是很可能的,妙玉、惜春当然更是与庵有缘的人。在“家亡人散各奔腾”的时刻,由于某种需要(比如传言、受托、送财物等等),贾芸为贾府奔波出力的机会很多,不一定非是他自己和倪二金刚先探监,后又设法营救宝玉等出狱不可。贾芸、倪二尽管在社会上交结很广,很有办法,但如果宝玉等真的到了坐牢的地步,以贾芸、倪二这样的下层人物的身份要营救他们出狱,恐怕是不那么容易的。宝玉等能从狱神庙获释,应是借助了北静王之力。蒙府本第十四回有脂评说:“宝玉见北静王水溶,是为后文之伏线。”已透露了佚稿中的情节线索(此条及狱神庙事得刘世德、蓝翎兄指教)。
三、黛玉之死印证了眼泪还债
据脂评,佚稿中黛玉之死一回的回目叫《证前缘》,意思是“木石前盟”获得了印证,得到了应验;换一句话说,也就是黛玉实践了她身前向警幻许诺过的“眼泪还债”的誓盟。因此,有必要研究一下作者写“眼泪还债”的真正含义。绛珠仙子的话是这样说的:
“他(神瑛侍者)是甘露之惠,我并无此水可还。他既下世为人,我也去下世为人,但把我一生所有的眼泪还他,也偿还得过他了。”(第一回)
这就是说,绛珠仙子是为了偿还神瑛侍者用甘露灌溉她的恩惠,才为对方流尽眼泪的。因而悲剧的性质从虚构的果报“前缘”来说,应该是报恩;从现实的情节安排来看,应该写黛玉答谢知己已往怜爱自己的一片深情。
我们对“眼泪还债”的理解,常常容易忽略作者所暗示我们的这种性质,而只想到这是预先告诉我们:黛玉一生爱哭,而她的哭总与宝玉有关。这虽则不错,却是不够的。因为一个人的哭,或是为了自己,或是为了别人;或是出于怨恨,或是出于痛惜,性质是不一样的。如果黛玉只为自己处境的不幸而怨恨宝玉无情,她的流泪,对宝玉来说,并没有报恩的性质,也不是作者所构思的“还债”。用恨的眼泪去还爱的甘露,是“以怨报德”,怎么能说“也偿还得过他了”呢?
所以,黛玉之死的原因是不同于续书所写的。符合《证前缘》的情节应是:前世,神瑛怜惜绛珠,终致使草木之质得成人形赋予异物以人的生命;今生,黛玉怜惜宝玉,一往情深而不顾自身,终致仍旧付出自己的生命作为代价化为异物。这样,才真正“偿还得过”。
这是否对本来只作黛玉一生悲戚的代词的“眼泪还债”的话求之过深了呢?我想没有。这话本来并不平常。脂评说:“历来小说可曾有此句?千古未闻之奇文!”眼泪就是哭泣、悲哀,谁都知道。倘意尽乎此,何“奇”之有。又说:“知眼泪还债大都作者一人耳!余亦知此意,但不能说得出。”脂评这话本来也不过是赞作者对人情体贴入微,又能用最确切的简语加以概括。谁知它竟成了不幸的预言:自从小说后半部因未传而散佚后,“眼泪还债”的原意确实已不大有人知道了;再经续书者的一番构想描写,更使读者以假作真,燕石莫辨,也就不再去探究它的原意了。
但是,原意还是寻而可得的。第三回宝玉与黛玉初次见面,有宝玉摔玉一段情节。书中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