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进行了违规行为。

那么,这个执法人员起了色心,强迫了妇女的意愿,发生了关系。

是属于违规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显然!

肯定是属于犯罪行为!

公诉人从执法过程中违规行为进行陈述,这妥妥的属于耍无赖。

苏白忍不住开口:“那我想请问一下公诉人。”

“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之间有什么必要的联系吗?”

“违规行为单单指的是什么?”

“在刚才的陈述中,已经表现的非常清晰了。”

“双方之间发生了言语上的冲突,随后产生了推搡和斗殴的行为。”

“这种推搡行为并不是违规行为。”

“他是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权益的。”

“我只想请问公诉人一个问题。”

“有没有哪一条法律,清晰的写着,执法人员可以对一名无犯罪人员的正常公民,进行推搡殴打?”

“没有吧?!”

“所以这不是简单的违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因为执法权并不代表着豁免犯罪的权利!”

审判台席位上。

蔡万强本来还想说些什么,可是却被林友平一法槌子敲回去了。

“公诉人暂时不要进行发言了。”

“我在这里询问一下公诉人。”

林友平把眼前的诉讼材料翻了一页。

继续开口:“公诉人能不能回答一下,检方认定何平在这个案子发生的过程中,是什么身份?”

“是以执法人员的身份认定,还是以斗殴的身份来认定?”

蔡万强在听到审判长的这个问题后。

愣了一下。

审判长,你可是司法人员啊,是法院人员。

检方和法院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

这个问题,不是妥妥的在为难我吗?

这个我怎么回答!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蔡万强揉了揉眉心,一时之间不知道该怎么样去回答这个问题。

因为.…

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刚才阐述答辩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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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或者凌晨,会发一张日常番外~

第272章 判定行使执法,是把人分成三六九等。

林友平问出认定身份的目的,就是为了看检方对于这个案件中何平等人的行为,去如何看待的。

如果认为在整个过程中,认定何平等人是以执法者的身份。

那么不符合执法者的行为,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因为法律没有赋予他们这样的权利。

他们凭什么可以这么做?

这种情况类似于强制性执法。

没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强制执行,不可使用暴力等行为去维护法治和法律。

这是法律为了保护普通公民,针对于某些情况而进行的限制条件。

换句话说。

执法人员可以强行使用暴力去维护法律和法制,那么如果解释权在个人会造成一种什么情况?

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

检方开口认定何平等人是以执法人员身份,怎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