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没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
那我拿的就是乒乓球拍,就不是篮球,就和你没有任何的关系,同样也构不成任何的侵权行为!
就算是大众都知道我在擦边,我在借助乔丹的名气来进行销售行为。
但是你在法律上没有证据,我在法律上能够反驳你,那么我就仍然可以使用乔丹的这个商标!
有问题吗?
根本没有问题!
对于原告方的种种证据,张远早就准备的非常的妥当了。
所以在看到李雪珍拿出来两张画板进行对比的时候。
张远就认为这个案件100%胜诉,因为他都已经准备妥当了。
压根不会出现其他的情况。
原告方席位上,李雪珍被张远的陈述,怼的一句话都说不出。
于是只能扭过头,可怜兮兮的眨了眨眼,请求苏白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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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章 欺负小李?苏白来找回场子…
苏白望着李雪珍请求的目光,微微笑着点了点头。
意思很明显,剩下的交给我。
这个案件在整场庭审的过程当中,被告方都是在诡辩。
就比如说乔丹的姓名权,以及乔丹的出名动作飞人姿势。
这两样,这两个观点,无论从哪一点来讲。
在消费者和大众的认知上,都是以国外知名球星乔丹为第一潜意识。
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做法是什么?
他们的做法就是打擦边球,来一场诡辩。
说什么国外乔丹的姓名,并不是用国内的姓名。
以及乔丹的知名动作空中飞人的姿势,拿的是篮球,而他们则是一个无脸人,拿的乒乓球。
以此种种来进行客观的否认与乔丹有着任何的关联。
可实际上呢?
实际上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难道不知道他们是利用乔丹的名气和在国内的粉丝知名度,打响的名气吗?
他们很清楚!
要不然他为什么不注册成什么别的姓名,而注册成乔丹?
实际意义上的目的不还是为了依靠于乔丹的知名度吗?
依靠于这一点来产生营销额度和销售。
大大的节约了自身的营销成本,并且将自己的档次直接拉高了几个档次。
而且还规避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用诡辩来进行相应的反驳。
但是这种诡辩,能不能够成立,还是要看审判长的判定。
而另一边。
在审判长正在整理着双方的答辩内容的时候。
观看本次庭审直播的观众们,对于被告方的这种答辩,怎么说呢。
有点无语,并且在疯狂的吐槽。
“这被告方说的什么,乒乓球拍?”
“好家伙,乔丹不叫乔丹,篮球叫乒乓球拍,这当然没有什么特别的辨识度了!”
“这是完完全全的撇清关系了呀!”
“说实话,我真的有点被震惊到。
我没有想到在最高院的庭审上能够见到这种情况。
好家伙,把空中飞人手中的篮球认做乒乓球拍?谁能想到乒乓球拍啊?!”
“哈哈哈,这逻辑简直是绝了!如果按照这么说的话,我觉得这被告方如果胜诉.…简直是诡辩成功的典型案例了!”
“不能说是典型案例吧,我感觉已经算是特别案例了!”
“对于被告方的陈述,我简直是大开眼界,重新认识了诡辩的定义!”
观看本次庭审直播的弹幕上充满了对于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调侃。
而另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