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理解为什么被告方委托律师一直在强调,被告人是强制猥亵。”

“这个案子,被告人是不是强制猥亵在法律的定义上,已经显示的非常的清楚。”

“被告人委托律师一直在强调这个行为属于强制猥亵。”

“那么被告人委托律师是真的觉得被告人没有强迫发生关系的主观意愿吗?”

“再有。”

“被告人是一名外籍学生,仗着学校对于外籍学生的优待,在学校内多次的骚扰女同学。”

“这是真实发生的情况。”

“发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主要原因是因为学院对于外籍学生的优待。”

“导致了这种情况愈演愈烈,外籍学生认为国内的法律对他没有任何的约束力。”

“但是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籍人员在国内违法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所以我方不认同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阐述的以恶意猥亵来逃避刑事刑期上的处罚责任。”

“并且我方认为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阐述的情况与实际的情况完全不符合!”

“基于法律人人平等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原则。”

“我方申请驳回被告方委托律师所陈述的被告人属于强制猥亵!”

姜民的所有陈述都集于一点,那就是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可是能减轻吗?

不能!

保证自己委托人的法律权益。

这就是苏白的观点。

抬头,苏白的目光正好与审判长碰撞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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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章 强烈判定!保守派:认为激进派判的太轻,不够激进

审判台席位上。

于越对苏白和姜民的各自陈述进行了总结。

说具体点

他在主观上是偏向于苏白的。

主观上的偏向不止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还有的是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

以及这个案子关于罪名认定的问题。

检方一早就拟定了起诉状,认定罪名强迫未遂。

当然.…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姜民有权利在庭审上提出质疑。

可是根据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境来讲,强迫未遂更适合这个案子的罪名。

强制猥亵并不符合这个案子的情节。

想到这里,于越敲响法槌:

“对于双方的辩诉,合议庭已经听取。”

“对于被告人委托律师提出来的,被告人马斯库属于强制猥亵,而不属于强迫未遂。”

“基于在本案的犯罪过程中,马斯库的对林文慧采取的行为。

在客观事实上已经属于实施强迫。

在主观事实上,存在发生关系的意愿,并且是由于外部因素造成的中止。”

“即判定驳回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请求!”

“不得有任何异议!”

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上的姜民在听到审判长的陈述,心头一沉。

暗叹口气。

怎么说呢,这个判定被驳回,那么就需要以强迫未遂,来为被告人进行辩诉。

可是现在犯罪事实清晰,不可能通过这一点进行驳回,只能从减刑的角度出发。

说实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