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历》以考《春秋》之月日,虽甚精密,而其置闰之法则异乎此,窃有疑焉。谓如隐公二年闰十二月,五年、七年亦皆闰十二月,然犹是三岁一闰,五岁再闰。如庄公二十年置闰,其后则二十四年以至二十八年,皆以四岁一闰,无乃失之疏乎?僖公十二年闰,至十七年方闰;二十五年闰,至三十年方闰,率以五岁一闰,何其愈疏乎?如定公八年置闰,其后则十年,以至十二年、十四年,皆以二岁一闰,无乃失之数乎?闵之二年辛酉既闰矣,僖之元年壬戌又闰,僖之七年、八年,哀之十四年、十五年,皆以连岁置闰,何其愈数乎?至于襄之二十七年,一岁之间,顿置两闰,盖曰十一月辰在申,司历过也。于是既觉其缪,故前闰建酉,后闰建戌,以应天正。然前乎此者,二十一年既有闰,二十四年、二十六年又有闰。历年凡六,置闰者三,何缘至此失闰已再,而顿置两闰乎?近则十余月,远或二十余年,其疏数殆不可晓。岂别有其术乎?抑不明置闰之法以致此乎?并著于此,以扣识者。